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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的通知
2018-7-12

农机字〔201819
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系列
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乡镇农机工作站:
为了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规章制度,更好地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总站依据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系列规章制度”,起草了梅河口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经总站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梅河口市农机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试行)
2.梅河口市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试行)
3.梅河口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试行)
4.梅河口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5.梅河口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6.梅河口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2018年7月12日
附件1:
梅河口市农机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梅河口市农机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把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制度化、经常化,持之以恒的不断增强全市农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营造道德高尚、清正廉洁的政治生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农机系统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
第三条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严肃政治生活,加强纪律监督,推进标本兼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反腐倡廉教育责任制。坚持党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的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日程,摆上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第二章 教育原则
第五条 坚持政治性原则。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与“两学一做”活动紧密结合,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权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惠农强农富农政策的强大思想武器。
第六条 坚持实效性原则。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全局工作始终。坚持反腐倡廉教育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与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相结合,督促干部和职工,强化纪律规矩底线意识,强化廉洁自律建设。
第七条 坚持现实性原则。突出农机领域出现的侵害群众利益的现实问题,紧密结合反腐倡廉教育和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新的苗头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第八条 坚持经常性原则。坚持反腐倡廉教育寓于制度建设、工作业务和工作检查之中,通过持之以恒的贯彻落实,达到治标治本目的。
第九条 坚持创新性原则。运用反腐倡廉教育基本经验和现实反面典型案例,不断丰富反腐倡廉教育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原则。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反腐倡廉教育的制度机制,营造领导干部带头学,一般干部和广大职工自觉学的学习氛围,形成反腐倡廉教育强大合力,推动形成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新格局。
第十一条 坚持综合性学习原则。反腐倡廉教育要坚持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党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和典型腐败案例反腐倡廉教育及反腐形势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梅河口市农机管理总站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负全面领导责任。
  农机管理总站主要领导,是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安排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其他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农机管理总站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反腐倡廉教育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反腐倡廉教育的部署和要求;
(二)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党委会议和反腐倡廉教育会议或活动;
(四)对反腐倡廉教育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反腐倡廉教育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六)监督检查本部门的反腐倡廉教育情况。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农机管理总站负责对辖区内反腐倡廉教育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情况在农机系统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作业绩和奖励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问责机制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反腐倡廉教育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第十九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梅河口市农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梅河口市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梅河口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梅河口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五条 梅河口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把推行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作为优化机制、改进作风、推进工作的重要方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梅河口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责任。
(一)组织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
(三)指导乡镇、街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四)负责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的资格审核。
(五)负责核验数据上传录入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六)做好信息公开。按照全省要求建立梅河口市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实施方案和工作情况。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形式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七)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并向梅河口市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八)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补贴机具的核验审核工作。
(九)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十)制定工作纪律、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十一)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责任奖惩
第七条 梅河口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各乡镇街农机主管部门的专项考核,对规范操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违反政策规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未按规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乡镇街,属于管理部门责任的,视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方式通报;影响严重的,上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梅河口市农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梅河口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健全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制度,根据国家和吉林省农机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购置机械享受农机补贴政策的核验,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对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补贴政策时,对其身份、购置机具和相关票证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梅河口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二章 机具核验
第五条 机具核验应当由梅河口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派员组织实施。
第六条 进行机具核验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机、财政部门各1人参加。
第七条 机具核验应当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八条 机具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机具核验确认单上写明核验意见、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核验方式
第九条 机具核验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机具购置者、购置机具和购置发票。
(二)审核。审核机具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机具、购机票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检验。检验购置者与身份证明照片及机具外观、铭牌、发动机号、机具架号与购机票据标注标识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通过拓印、拍照等方式采录机具铭牌、发动机号、机具架号等机具主要信息,并通过机具购置者与购置机具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保留购机现实情况。
第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机具、购置票据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机具、购置票据规范、完整、一致并核对无误;
(三)机具外观、铭牌、发动机号、机具架号与购置票据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符合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内。
第四章 确认补贴
第十一条 通过核验的机具,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机具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机具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机具购置时间符合本市农机补贴实施方案要求。
(三)补贴机具核验确认单写明核验通过并有核验人共同签名并注明核验日期;
(四)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二条 实施补贴应当通过下列审核、审批程序:
(一)机具核验人员共同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农机补贴实施主管部门领导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辅助系统管理员对核验机具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第十三条 对核验材料及时归档。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补贴机具核验,应当由梅河口市农机和财政部门分别派人,共同进行。
第十五条 机具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应当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管理。机具核验人员不得参与辅助系统的管理和录入操作工作。
第十六条 机具核验实行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核验结果应当经主管部门领导审定签字同意后方能进入公示和结算流程。
第十七条 应当定期对机具核验、辅助系统管理等重点岗位的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防范工作、管理、操作等方面出现疏漏及问题,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严控工作风险。
第十八条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岗位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梅河口市农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4:
梅河口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岗位职责、细化业务流程、制定和实施风险应对措施,对本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农机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覆盖补贴工作全部范围;
(二)覆盖补贴工作全部岗位及人员;
(三)贯穿补贴工作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四)贯穿补贴工作岗位管理、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全环节。
(五)保障补贴工作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
第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总站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总站分管领导发挥决策作用,负责领导补贴工作。农机科承担具体业务,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和内部职责分工等方式共同作好内部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市纪委第四纪检组的监督监察作用,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实施机制
第六条 根据工作职责,对下列工作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一)补贴资金指标的分配及管理;
(二)补贴产品管理及系统录入;
(三)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
(四)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
(五)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按照下列议事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组织进行:
(一)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重要工作事项由农机科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报总站站务会审定;重大技术性事项由农机总站站务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报省农委农机处审定;重大事项提请市政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省农委农机处审定。
(二)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纪律监督、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对纪律监督、审计决定和专项检查、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严厉查处并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农委农机处领导请示报告。
(三)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农机总站站长带头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农机补贴各项制度。农机总站全体成员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四)管理层级权限。农机总站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总站分管领导负责农机补贴全面工作,对党组和主要领导负责。农机科科长负责农机补贴具体工作,对分管领导负责。农机科及有关单位、科室每位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岗位工作,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做好工作。
(五)制衡控制机制。总站根据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管理风险,确保政策落实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
第三章 内控流程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在农机总站设置业务工作组、机具核实组、监督检查组和补贴资金核发组,负责办理具体工作并组织落实。
(一)业务工作组。负责组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登记购机补贴对象相关身份信息,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负责补贴额测算申请、补贴指标分配、等具体工作。
(二)机具核实组。负责组织购机者对所购补贴机具进行验收核实,喷涂补贴标识,组织农机监理站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办理牌证照。
(三)监督检查组。负责对补贴工作全过程监督检查。
(四)补贴资金核发组。对购机补贴对象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填写《梅河口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明细表》,并在全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贴资金。
第九条 补贴额申请,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总站农机科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补贴额测算,提出测算建议并报分管领导审定。
(二)总站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请总站站务会审定,农机科向省农委农机处申请。
第十条 补贴资金指标的分配及管理,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申报。承担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单位,根据辖区资金需要实际情况,由当地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分别报市农机总站、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需求申请。
(二)初审。业务工作组根据省农委年度下达补贴资金指标额度以及各地补贴资金申请和上年度补贴资金执行情况等,依据我市补贴政策,提出补贴资金分配计划。
(三)会审。由业务工作组根据资金分配原则提出分配初步意见,通过农机总站会议集体讨论,提出补贴资金指标分配意见。
(四)审定。农机总站将站务会议确定分配意见,向市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指标分配意见。
(五)实施。农机总站根据市财政局补贴资金分配文件,将资金指标数额录入补贴管理辅助系统并通知各实施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受理登记。总站建立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受理登记制度,设立专项记录本和工作台账,记载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受理情况。
(二)情况报告。总站在收到投诉举报或开展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要事前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分管领导批示意见组织开展工作。
(三)组织查处。根据案件情况和单位职责,会同消协、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开展案件调查,提出调查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
(四)请示汇报。对重大、复杂、疑难等问题,经总站主要领导同意,向省农委农机处或市政府主管市长请示汇报、审议。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要存在下列工作风险点:
(一)补贴产品补贴额测算及确定风险点是程序不严谨、不规范;基础数据不全面、不准确;测算范围不适当、测算方法不科学;实际情况不清、脱离实际;容易出现随意性。
(二)补贴资金指标的分配及管理风险点是存在较大随意性,未能及时满足各地需求。
(三)补贴产品管理及系统录入。风险是程序不严谨、工作不规范和不实行制衡控制机制,容易形成工作漏点
(四)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风险点是延伸绩效管理考评针对性不强,过程不规范,结果不客观。
(五)违规经营查处和举报投诉处理。风险点是收受企业好处,对反映问题的举报投诉不组织调查,对已查实的违规问题不按规定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防范补贴额确定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力求全面客观。组织专家对补贴额确定进行审议,力求调整客观公正,符合我市市情。
(二)落实反馈机制。补贴额一览表测算结果,由总站主要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防范补贴资金指标分配及管理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充分考虑需求。完善补贴资金分配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各地资金需求,根据“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满足各地补贴资金的需求。
(二)加强部门沟通。密切监视各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及时形成补贴资金拨付批次,保证敞开普惠制农机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防范补贴产品管理及系统录入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科学设岗明责。在总站内设置4个工作组。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分岗、分人、分工管理。
(二)建设制衡机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
第十六条 防范违规经营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明确工作规范。研究制定农机补贴违规处理工作规定,明确受理、转办、调查、处理、公布等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依法依规查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严格落实法律制度,严格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按规定受理各地投诉举报。
(四)落实当地责任。推动健全“以违规行为发生地处理为主”和“部门负责、政府统筹”的工作机制。
(五)加强信息公开。受理的举报投诉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实的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十七条 本制度由梅河口市农机总站负责解释。
第一十八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5:
梅河口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依法获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对农民群众和农机购置者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是指农机总站在履行农机购置补贴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农机总站应指定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信息和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能够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坚持应公开、皆公开和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省和梅河口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实施意见及工作要求。
(二)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方式、工作规程和具体要求;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程序和结算方式;
(四)实施补贴的工作流程、核验规程和相关要求;
(五)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文件、工作通知和补贴产品、补贴标准及政策咨询、监督投诉、违规曝光等;
(六)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信息。重点公开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购置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补贴机具数量及补贴额等。
(七) 违规处理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和违规基本事实等。
(八)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九) 上级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公开渠道
第七条 农机总站应在梅河口市农机化信息网站首页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梅河口市电视台、农村广播、乡镇公告栏、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多渠道、多形式、经常性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第九条 在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农机工作站应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以通俗易懂、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农机总站应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本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力度,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
第十一条 市、乡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逐步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将信息公开工作贯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过程。
第十二条 农机总站应适时公布资金使用进度。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梅河口市农机化信息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农机总站要加强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工作人员重点学习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梅河口市农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6:
梅河口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梅河口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1.投诉工作的必要性。农机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促进生产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投诉的范围。是指农机购置补贴用户因机具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发争议的,均可向农业机械管理和质量投诉机构投诉,同时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其他机构投诉。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3.投诉的受理机构。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站设在农机局农机科,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质量投诉处理联系方式。
4.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对受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投诉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协助解决其他投诉机构受理案件的调查;参与省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向农民提供农机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对下级农机购置补贴投诉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投诉的受理。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业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补贴机具购买和使用人。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所购机具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情况、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及与企业协商情况;补贴机具相关手续、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有明确的投诉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一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6.投诉的处理。投诉的受理采取分级受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不记名的投诉,可以批转下级办理,县级不能再向下批转;对于记名投诉的,原则上谁受理谁调解。
农业机械投诉机构或人员接到投诉后,一般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农忙时应在2个日内进行处理,实名投诉的,办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应争得双方同意后进行。
7.信息报送。农机投诉机构应当按季将投诉情况汇总上报同级和上级农机管理部门。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或有人身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应及时报告本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
8.工作纪律。农机投诉机构和受理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
农机投诉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作者/出处:梅河口市农机管理总站 阅读次数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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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梅河口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地 址:梅河口市泰源街716号   邮 编:135000